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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龙山县融媒体中心7月8日讯(通讯员 曹天宇)7月6日上午,龙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彭某锋、田某武、田某忠、向某元四人分别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一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三至二年不等,并处相应的罚金。被告人彭某华、李某阳、梁某林、吴某华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八个月,缓刑三至二年不等,并处相应的罚金。本案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资产由查封、冻结、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彭某锋、田某武成立龙山县商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龙山县商银理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银公司)。该公司从成立之初,就以投资、中介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并以非法集资为公司的主要业务。从2014年到2016年,商银公司逐步形成由被告人彭某锋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田某武任总经理,被告人向某元任会计,被告人彭某华任出纳,被告人李某阳任客户经理,被告人田某忠、梁某林、吴某华任副总经理的犯罪团伙,在龙山县城人员密集地区、乡镇打广告和发放宣传单,承诺以月息0.6分至3分不等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借款,并与集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商银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的同时,彭某锋、田某武还以个人名义向社会公众集资借款,用于投资项目或者支付商银公司集资款的本金和利息,后又用公司集资款对个人集资款还本付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锋、田某武、田某忠、向某元、彭某华、李某阳、梁某林、吴某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上公开宣传融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黄超
来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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